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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学习《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专题会
2019-03-06 20:55:07 来源: 作者:王健 【 】 浏览:1284次 评论:0

  《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已实行一年来,为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树立正确的医德医风我院于201936日下午,在多功能会议室,再次组织学习了《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全院12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张峰副院长主持。医务科王世界带领大家学习了《办法》制订的目的、商业贿赂的定义及具体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商业贿赂的处理办法等,并进行了详细解读。

  党委书记张志强调开展行业行风建设,是卫生计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是持而不息正风肃纪的重要举措,是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的深化延伸,要求各科室负责同志会后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科室每一名职工,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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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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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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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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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护群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行业行风根本好转,进一步巩固“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成果。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务活动中索取、收受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的利益;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器械,购销活动中索取、收受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财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免费旅游;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务活动中索取、收受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处方费、科研协作费、推介费以及所谓的各种“回扣”等;

(四)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器械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五)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部门职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本地区医疗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涉及重大事项、跨市跨区域的,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协调、制定管辖和督办。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商业贿赂问题查处和上报工作,医务、药剂、财务、设备、审计部门等密切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办公地点和受理部门,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对单位、科室的处理)

1.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等单位发生商业贿赂,或科室、治疗组私下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情节较轻,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2.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等单位发生商业贿赂,或科室、治疗组私下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情节较重,私分各种回扣、提成、贿赂款物不及时上缴,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调查组进驻单位开展调查,情况查实的,取消单位被处理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相关情况由主管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省级卫生计生委部门视情进行全省通报。

3. 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等单位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案值较大、涉及人数(科室)较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所在卫生计生部门进驻单位调查,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取消单位被处理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负责人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相关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4.对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应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相关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5.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先行征求调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拟调动人员的党风廉洁意见,调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如实出具有关回复。无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函或回函中反映存在党风廉洁方面问题的,一律不得调动。

第七条 (对个人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单位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商业贿赂的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职务职级等,给予以下处理:

1.商业贿赂价值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理,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且主动退款的,可免予处分。

2.商业贿赂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全院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或警告、记过等处理,暂停3-6个月处方权。

3.商业贿赂价值3000元(含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全院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暂停6个月-1年处方权。涉及医师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1年时间的执业活动。

4.商业贿赂价值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全院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理,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按程序作出开除、解聘处分,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相关情况按层级管理原则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全省通报。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有关法律的,应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并在全省通报。

6. 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理的,当年不得申报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考试;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当事人,自处理之日起推迟3年申报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给予缓聘、低聘处理。

7.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理的,应根据党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8.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当年医德医风考核均评为不合格,记入本人医德医风考核档案。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处理结论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9.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被调查处理期间一律不得调动。

第八条 (处理考量因素)

1.时间节点。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结束前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已主动上缴商业贿赂款物的,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专项活动期间未主动上缴的和专项活动之后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一律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2.行为性质及认错态度。收受商业贿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收受商业贿赂后,有悔改认识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主动索取商业贿赂性质恶劣和收受商业贿赂不配合调查、态度不好的,一律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3.行为主体。在医疗机构任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诊疗组组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律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第九条 (监督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查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上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业贿赂查处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主体责任。

省属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查处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在每季度末10日内,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层级管理逐级上报商业贿赂查处情况,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本处理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

 

Tags:《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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